广东省土壤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0日      来自:本站      发布者:管理员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标准化改革发展,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增加土壤环境领域相关标准的有效供给,促进土壤环境行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土壤学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学会团标)是指在未有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或接受政府委托,由各类市场主体提出,由广东省土壤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的标准。

第三条 学会团标由学会会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学会的有关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学会会员和社会相关方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参与学会标准制修订工作,鼓励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以及高等院校联合共同参与。

第四条  学会团标的范围包括:

(一)涉及土壤环境保护与面源污染治理的技术与方法,污染监测,工程设计、施工与运营,环境评价与管理,质量评估,土壤环境保护教育与培训等市场需求的标准和规范;

(二)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与修复,土壤退化阻控的一般性标准,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检测,污染土壤修复治理技术等;

(三)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治过程中的规划设计、土壤测量、工程建设、质量评定、后期管护等标准与规范;

(四)国际标准的对接与转化;

(五)其他涉及土壤环境领域的标准和规范等。

第五条  学会团标制订及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优先支持符合绿色可持续发展方向,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四)以相关科学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为依据;

(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并与国内相关标准协调。

第六条  学会团标编号由国家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学会团标的代号由广东省土壤学会名称简称GDTR四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具体编号格式为:T/GDTR XXX-XXXX

第七条  从事学会团标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科研、生产、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和检测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会设立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标委会是学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学会标准工作管理机构。标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学会理事长担任或理事长委任,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标准管理专家、相关专业技术领域专家担任。

第九条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或参与开展土壤领域标准化前瞻性、战略性研究及制度建设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标准参考和政策建议;

(二)组织制订学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管理、指导和协调本学会标准化工作;

(三)组织开展学会标准的出版发行与宣传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组织开展与其他标准化机构的联络工作。

第十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学会团标的管理及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学会团标的立项、编制、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及实施与监督等环节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学会团标制修订工作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和发布、复审6个阶段,如未通过或未进行前一项程序,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一节  立项

第十二条  学会团标的制修订项目一般由标准需求者向标委会秘书处提出立项申请,填写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对于行业急需且意义重大的标准项目可由标委会召集相关科研单位、骨干企业直接提出。

第十三条  学会团标的立项申请属于开放申请,提交的立项申请材料应包括:立项申请表、团体标准框架草案、产品和技术类标准还应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

第十四条  学会团标的立项须由标委会或不少于 5 人(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评估,形式为会议评估或函评。评估通过后经标委会秘书处汇总评估意见,然后形成团标项目建议书上报标委会确认。标委会确认后,团标项目建议书需在学会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发文正式立项。对于评估专家组意见有较大分歧的重大项目,可征求申请单位意见后,由标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牵头并邀请相关专家再次开展评估。如项目未通过评估,则通知该项目申请单位不予立项。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五条  学会团标一经正式立项,申请单位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成立标准起草小组进行标准起草工作,确定任务分工、提出编制进度计划。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小组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和标准制修订计划,开展资料收集、调查分析以及必要的实验论证,形成学会团标初稿及其编制说明。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标准起草小组完成学会团标初稿后,应提交标委会审议。标委会自收到初稿15个工作日内,对团标编写存在的问题(标准格式、技术内容等)提出修改意见,由标准起草小组进行修改,并形成团标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小组完成团标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后,应当公开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技术专家的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或学会网站等,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 30 天。被信函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逾期无回复,按无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小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及分析研究,形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并对团标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形成团标送审材料,报送标委会秘书处。

第四节  技术审查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小组报送的送审材料应包括团标送审稿、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

第二十一条  学会团标的技术审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形式,技术审查专家应不少于5人且应涵盖相关领域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企事业等单位,其中标准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与表决。采用会议审查,标委会秘书处应在审查前将送审材料提交参加技术审查会议的专家,应当整理“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人员名单;采用函审,应当整理“函审结论”,并附函审人员名单。

第二十二条  技术审查应填写技术审查投票表,并形成审查书面意见。四分之三以上审查专家表决同意的,技术审查结论为“通过”;否则,技术审查结论为“不通过”。

第二十三条  技术审查结论为“通过”的,标准起草小组应根据技术审查意见进一步完善团标稿件,并形成团标报批稿。

第二十四条  技术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标准起草小组应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团标稿件,并按程序重新送审。技术审查再次未通过的,该团标项目将被终止。

第四章  批准、发布、存档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秘书处将对通过技术审查的团标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团标编写有关规定的,退回标准起草小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通过审查的学会团标,由标委会秘书处按规范赋予标准号,形成正式标准文本后报标委会审查,然后经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发布公告文件,并刊登在学会官网上。同时,秘书处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标准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七条  学会团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标委会秘书处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期限不低于5年。

第五章  复审、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会团标实施后,根据相关领域发展需要,由标委会秘书处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审,评审其适用性。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5 年。如下有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团标进行复审: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产业政策做出调整或重新规定;

2. 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实施;

3. 所引用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4. 其它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复审可以通过会议审查或者函审的方式进行,原则上应邀请制修订过标准或者参加过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标准复审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团体标准复审结果应在学会官网发布公告。

第三十条  学会团标为自愿性标准,正式颁布后,会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可自愿采用。学会团标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时,相应的标准应予以废止。相关单位采用学会标准时,对标准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至标委会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学会团标的实施由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会团标工作经费来源:

(一)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

(二)标委会秘书处开展标准化咨询、服务、培训等工作的合理收入;

(三)学会团标的出版销售收入;

(四)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会团标的版权归属广东省土壤学会所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土壤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