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会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广东省土壤学会,英文名为GUANGDONG SOCIETY OF SOIL SCIENCE(缩写GSSS)。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广东省从事土壤学、植物营养学的科学研究、高等教育,以及土壤环境保护、耕地地力提升、面源污染控制等相关技术研发、产业发展、科学普及的学者、研发人员、管理者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成员;也是中国土壤学会、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在广东省的省级分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科研道德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土壤科技工作者,为繁荣我省的土壤、肥料和相关环保的科学技术事业,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进而支撑我省土壤、肥料和相关环保产业的科技进步,促进社会的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8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土壤学、植物营养学及其相关的环境科学与工程的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国内外土壤及其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提高我省土壤科学的整体水平,为我省土壤科学科学的发展提供支撑;

(二) 面向土壤环境保护、耕地地力提升、面源污染控制等相关产业,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服务,研发和引进国内外新技术,发展土壤及其相关学科的技术和产品市场,为土壤环保产业发展提供支撑;

(三) 对生产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土壤、肥料、环境等方面的重大课题,组织力量进行科学考察、研究,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编辑出版《生态环境学报》刊物,传递土壤科学、植物营养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生态学和生态工程等方面的最新动态,发挥其学术导向作用;

(五) 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学会法人治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进行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时间一年以上、专科毕业工作三年以上的土壤、肥料、环保科技工作者;

2、在土壤、肥料、环保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行政管理部门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

3、致力于土壤、肥料学科研究以及相关产业发展,并为之做出贡献的个人。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支持学会工作;

(三)在广东省土壤、肥料及环保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单位里有一定数量的专业科研及工程技术人员;

(五)单位至少有1名广东省土壤学会理事,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将会员列入《广东省土壤学会会员名册》。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秘书处将定期修改名册并在理事会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免费登记;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经常关心学会工作等。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三)会员超过2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指单位会员);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者(指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7名、秘书长1名。

第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一周以上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 年。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数应为奇数。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爱国、敬业,并热心支持土壤科学事业;

(二)遵守广东省土壤学会章程,热心为学会工作,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支持和参与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熟悉和了解本学科、本行业的情况,在土壤科学的管理、科研、教育和科技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

(四)具有一定的决策水平和相应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五)必须为本会会员。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等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或者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 1 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五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按年缴纳。会员单位也可以自愿按届缴纳会费,按届缴纳会费如产生民事法律问题,由会员和学会协商解决:

(一)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万元;

(二)常务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三)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六)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七)会员免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理事会公布,接受理事及监事的监督检查。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五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报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学会专职人员达到三名以上正式党员后,即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七章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1219日第 11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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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广东省土壤学会章程(2017年更新版).doc